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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瑞安市马屿镇下村篮球场附近因琐事与黄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殴打。被告人黄某甲用手殴打黄某乙胸部,造成黄某乙左侧4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传唤,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马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20年6月30日交付2万元赔偿金扣押在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益群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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