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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7********,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居**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黄某甲的妻子王某某与曹某某因土地问题在保亭县**镇**居**队球场附近菜地边争论,黄某甲在家里听到后拿一把长柄砍刀走出来,追上去砍曹某某,曹某某头部、身体等多处被砍伤后倒在地上。王某某见状上前去拦住黄某甲。随后黄某甲逃离现场,曹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当天的16时许,黄某甲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曹某某体上多部位被刀砍伤,其伤势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7千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柄砍刀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住保亭县**镇**居**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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