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怀疑其妻子龙某某有外遇。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村**号**家中撞见其妻子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用手机视频聊天,遂上前质问并殴打龙某某,拿工艺剑将龙某某砍伤。之后,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和自己的父母说了此事,其母亲就让黄某甲的弟弟黄某乙到场劝架。被告人黄某甲又使用龙某某的手机微信将陈某某约到自己家里,待陈某某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直接用工艺剑、菜刀及平底锅砍打陈某某。期间,黄某乙拉架时亦被被告人黄某甲持刀砍伤手腕。当晚23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底锅一个、工艺长剑一把、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谅解书(龙某某、黄某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被害人龙某某、黄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金燕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随案移送:平底锅一个、菜刀一把、工艺长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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