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被害人黄某丙殴打其母亲为由,到黄某丙家内索要赔偿,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持铁夹等将黄某丙头部、面部、右手砸伤。经鉴定:黄某丙受伤致头皮挫伤和擦伤,面部多处皮肤擦伤,颈部多处皮肤擦伤,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段某某、伍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检察官助理:赵**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两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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