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大田县**镇**村**号住宅前县道附近填土,时被害人吴某甲及其丈夫黄某乙因要求黄某甲砍除附近油茶树未果而坐在公路上以阻止渣土车通行、倒土。后双方发生争执,黄某甲多次将吴某甲、黄某乙带离现场并将二人摔倒在地,期间,吴某甲用石块扔向黄某甲腿部,黄某甲遂将吴某甲双臂抓住并用力摔倒在地上,致吴某甲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陈明珠
2020 年 4 月 7 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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