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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5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3时许,被害人严某某与黄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黄某甲因不满被害人严某某辱骂其父亲黄某乙,遂在福建省永安市咏梅园小区对面的“洪田杀猪菜”门口,与他人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甲用拳头朝被害人严某某的右眼处打了一拳,造成严某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右眼眶软组织挫伤。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严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严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黎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文证审查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伟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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