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7********,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经商,现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9时许,蓝山县塔峰镇总市村村干部在村委会议室组织成某某、黄某乙等人协商因成某某危险驾驶致伤黄某乙妻子刘某某的肇事赔偿纠纷,双方调解时发生语言冲突,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丙(已判刑)以及兄弟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对被害人成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黄某甲用拳头殴打成某某头部,并使用铁垃圾斗殴打成某某的左腰部位,导致被害人成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左侧3-5肋骨骨折。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由黄某丙(已判刑)及其哥哥黄某乙方赔偿被害人成某某22000元,并已履行;黄某乙方放弃因成某某危险驾驶致伤黄某乙妻子刘某某的肇事赔偿余款的权利,被害人成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黄某己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打架现场视频光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成某某因危险驾驶肇事的赔偿纠纷,在调处时发生冲突、打斗,致被害人成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云晖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蓝山县**乡**村*组,手机号码157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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