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电话将林某某约至钟山县**镇**菜市场附近水泥路,双方在见面后不久便发生抓扯,随后林某某掏出随身带的刀。见状,黄某甲与韦某某便从案发地点旁拿起长板凳、木棍对林某某进行殴打,二人将林某某打跌倒地后继续对其实施殴打。林某某爬起来想逃离现场,黄某甲、韦某某持械继续追。当林某某跑一圈到张某快餐店时,因受伤后体力不支倒地,黄某甲、韦某某继续持械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张某叫停。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林某某外伤后致左额顶部处、左顶部、枕顶部、后枕部累计长17.8CM的愈合瘢痕评为轻伤二级;外伤后致左侧肩胛骨骨折评为轻伤二级;外伤后致左侧创伤性血气胸评为轻伤二级;外伤后致L1、L2、L3左侧横突骨折分别评为轻伤二级;外伤后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评为轻微伤。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向钟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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