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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02年6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本院办理。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2018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去到与被害人吴某某共同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楼,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微信中有与他人的暧昧信息后,在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患有心脏疾病的情况下,仍连续逼问被害人吴某某。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先暴力砸毁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IPhone7 PLUS手机,随后又使用拳脚连续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头部、背部、臀部等部位,还使用脚踹蹬被害人吴某某的胸部,致被害人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到隔壁房间取得31250元人民币,返回被害人吴某某房间时,见被害人吴某某出现抽搐、呼吸困难及昏迷等情况,遂拨打120送被害人吴某某至医院救治,后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甲于当日5时许在医院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被他人以钝性暴力作用(打击)全身多处引发冠脉综合征、冠心病发作而死亡;上述被损毁手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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