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1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不满其奶奶被其三爸黄某乙打伤,遂邀约刘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在逃)等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安岳县长河源镇正下街一门市外找寻黄某乙未果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东风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引擎盖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零部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58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刘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黄某甲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7页,散页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