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村**号。1991年12月6日因流氓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左右,被害人黄某乙驾驶号牌为粤A1****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平远县**镇**村**住家,途经**80号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家门口时,因黄某甲住家门坪的围墙角及其门口堆放的砖块影响通行,黄某乙遂停车找黄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用拳脚互殴,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劝开。然黄某甲又捡起一块火砖扔向黄某乙,黄某乙躲开,砖块砸在号牌为粤A1****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随即黄某甲继续用砖块及一根不锈钢空心四方管打砸上述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车窗玻璃、左后视镜等部件,后黄某丙报警。2019年11月6日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10月24日,经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号牌为粤A1****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修复价格为25780元。
2019年11月13日,黄某甲的家属赔付黄某乙人民币20000元,黄某乙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扣押、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梁莹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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