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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宜昌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5月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5日当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敲诈他人财物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5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黄某甲因邓村乡村民李某甲建房挖地基没有雇请黄某甲的挖掘机,便到场辱骂、殴打李某甲,恐吓李某甲雇请的挖掘机司机贾某某,阻挠施工,强行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1200元。

2、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因邓村乡村民向某某建房挖地基没有雇请黄某甲的挖掘机,便将自己的挖掘机也开到现场,以其挖掘机烧了油为借口索要钱财,威胁不给钱就不准建房,强行向向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

3、2014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将其鄂E*****奔驰轿车停在邓村乡集贸市场附近,张某甲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因黄某甲突然将左侧车门打开,张某甲避让不及发生刮蹭。黄某甲以赔偿为由向张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黄某甲家属向张某甲返还1万元,张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4、2014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承包邓村乡白水头村茶山期间,以村民鲁某甲在屋后公路边砍伐的少许杂木在茶山范围内为由,向鲁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鲁某甲多次请求,黄某甲强行索要500元,并要求鲁某甲将其茶山上另一处杂木清理干净。

5、2014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承包邓村乡白水头村茶山期间,以村民韩某某在茶山砍伐少许杂木为由,向韩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韩某某多次请求,黄某甲强行索要300元。

6、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承包邓村乡白水头村茶山期间,以村民朱某甲在茶山砍伐少许杂木为由,向朱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元。经朱某甲多次请求,黄某甲强行索要300元。

7、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承建的邓村乡白水头村松关路竣工验收,交付村里使用。2017年5月份,村民柳某某雇请董某某的挖掘机挖地基,黄某甲以董某某的挖掘机和拖土车将松关路压坏为由,强行向董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项目移交和管护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4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在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4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黄某甲在邓村乡邓村坪村委会结算工程款时辱骂工作人员,恐吓并意图殴打村会计张某乙,被其他人阻拦。期间,黄某甲将村委会的账本、文件扔在地上,并撕毁部分文件资料。

2、2015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邓村乡财政所参与工程投标时,因资格审查不合格被淘汰。黄某甲遂进入招标现场谩骂,干扰正常投标活动。事后,黄某甲在邓村乡财政所门口对时任副乡长孙某某进行恐吓。

3、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邓村乡白水头村承包修建公路时,因不满质量监督员朱某乙对砂浆水泥配比提出的质疑,在施工现场对朱某乙进行辱骂、殴打。

4、2016年底,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其弟黄某乙同意,指使许某某到黄某乙的工地拖水泥,许某某遭黄某乙扇耳光,工地管理员朱某乙从中劝解。黄某甲赶到邓村乡集镇,辱骂并持械殴打朱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保险诈骗罪

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妻子鲁某乙发生矛盾,鲁某乙持刀将黄某甲的鄂E*****红色奔驰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多处车门砸坏。黄某甲隐瞒车辆损坏的真实原因,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骗得保险理赔理费用1.02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

1.车辆维修记录、保险单、保险索赔书、车辆定损报告、赔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金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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