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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无业。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在“REAL-开始甜甜的恋爱”社交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曾某某,后以“黄某乙”的假身份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黄某乙)与曾某某(微信号:*****)互加好友,在聊天中双方相约在东莞市**酒店开房。在酒店开房见面后,黄某甲以向曾某某妻子和家人公开曾某某开房信息相要挟,先后使用多个微信号向曾某某索要“封口费”:4月27日黄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黄某乙)向曾某某发送曾某某妻子抖音APP头像,向曾某某索取购买手机资金10999元;4月30日,黄某甲使用另一微信(微信号:******,昵称:**)向曾某某发送其妻子抖音关注人截图,索取微信转账11000元;5月17日,黄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冒充微信黄某乙的朋友,以公开开房一事相要挟,迫使曾某某为其在京东平台上代付11998元购买一部苹果牌 iPhone 11 Pro手机,并通过发送微信二维码方式索取曾某某转账3000元;6月3日,黄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冒充“黄某乙”的代理,并以相同理由威胁曾某某转账15000元。黄某甲共从被害人曾某某处取得人民币519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交易记录截图、户籍信息资料等;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对被害人曾某某、被告人黄某甲所使用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调取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所用微信号开户信息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公开隐私为要挟,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芳

检察官助理 赵淑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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