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栋**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在未办理工商营业管理登记及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建省沙县**镇**公司场地内开办一家铁精矿粉厂,因市场行情不好,生产一段时间后未继续进行生产。2019年3月,黄某甲再次启用该未采取有效环保防治措施的生产点,对多种成分不同的矿粉原料经球磨搅拌、脱水后生产炼钢企业所需的铁精矿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排水沟流入沉淀池,沉淀池靠沙溪河方向设置排水缺口,,生产过程中多次造成生产废水外溢至沙溪河,并使用生产废水冲洗厂区。
2019年8月29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对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沙县青州镇的铁精矿粉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废水经第三级沉淀池的缺口排放至沙溪河内,经对该厂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镉排放浓度为1.81毫克/升、锌排放浓度为90.6毫克/升,分别超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重选和磁选废水标准18倍和45倍。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福建省沙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未采取有效环保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排放含重金属镉、锌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十倍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丽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栋**室,联系电话159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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