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KBC****轻型普通货车由化州官桥往化州市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S824线**街道办**路段时,碰撞上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小组认定责任: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3日,黄某甲的家属黄某乙主动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谅解黄某甲的行为并申请不追究黄某甲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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