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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社区**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附近宵夜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涵洞路段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242.1mg/100ml。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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