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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12******,汉族,初中,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罗某甲(另案处理)在遂溪县**镇***村**树林处以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于每天的14时至18时营业。庄家接受赌客下注赌大小,利用一个碗和一个碟子盖住三个骰子,然后随机摇晃,开出来的骰子点数十点以下(含十点)为“小”,十一点以上(含十一点)为“大”。赌场的工作人员有老板罗某甲及庄家(身份未查实),其中罗某甲负责全面管理,提供赌具和发放工资,庄家负责摇骰子和做数。2020年1月9日,在罗某甲的邀请下,被告人黄某甲到赌场“望风”,主要负责在赌场附近引导不熟路的赌客进入赌场及看到公安机关出现时及时通风报信让赌场人员逃跑。

经审查,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9日至14日期间在赌场工作五天,每天可获得200元好处费,被告人黄某甲共获取了赌场老板罗某甲600元好处费。

2020年1月14日,遂溪县公安局到**镇***村**树林处查赌,在现场抓获了被告人黄某甲及参赌人员杨某甲、姚某乙、陈九等九人,在现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2809元、手机两部、骰子三粒、碗一个、碟子一个、木板一块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3. 前科查询、判决书、释放证明;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现场检测报告书;

6.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7. 证人杨某甲、林某甲、姚某乙、巫某甲等人的证言;

8.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9.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罚款电子票据;

1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场望风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在赌场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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