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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强迫卖淫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3************,汉族,初中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住本市君山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严某某、罗某甲、付某某、黄某丙、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栋**单元**房,合伙成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POS机业务,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同年12月份,黄某乙了解到一种主要针对在“夜场”陪酒、陪唱及卖淫的年轻女性或男性高利放贷的业务(俗称“佳丽贷”),便与严某某、罗某甲、付某某、黄某丙、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甲等人商量决定共同经营“佳丽贷”业务。约定由黄某乙主要负责找贷款客源、与贷款人洽谈、决策;严某某主要负责在岳阳联系“夜场”安排贷款人“上班”(指陪酒、陪唱、卖淫);罗某甲主要负责与贷款人签订协议、协助洽谈业务;付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反馈收款情况;黄某丙主要负责外访以及催款;揭某某主要负责协助洽谈业务、落实贷款人家庭住址等;黄某丁主要负责关注贷款人的日常行踪等;黄某戊听从黄某乙等人安排、协助处理具体事务等;黄某甲作为公司总务,负责后勤工作、帮助业务宣传等。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严某某等人通过合伙运作“佳丽贷”业务,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利用签订高息借款协议控制年轻女性,当其逾期未还钱,又采取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暴力催收、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本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市中心城区社会秩序。具体实施如下:

1.2018年12月份,黄某乙从长沙的罗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郑某某(**年**月**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乙介绍,与郑某某签订高息贷款合同,借钱给郑某某偿还以前债务(以上行为俗称“解套”)。约定:郑某某借款24000元,每天还款400元,还款期限为120天。之后,黄某乙等人将郑某某从长沙带回岳阳,并通知黄某甲将本市岳阳楼区**路**大厦**栋**单元**房整理干净,以便安排郑某某居住。严某某、黄某丁以方便收账为名,亦居住在该房内。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郑某某在黄某乙、严某某等人安排下,经“娟某某”、“蒋某某”、“缤纷超超”(均未到案,姓名不详)等人介绍,在**、**等KTV陪酒、唱歌、“出台”、“包夜”(均指卖淫)。期间,黄某乙、严某某、罗某甲、付某某、黄某丙、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向郑某某催讨高利贷本息,不准其搬离**大厦**房,并针对郑某某拒绝“上班”逃走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通过名为“**(管理层人员)”的微信群中交流郑某某陪酒、陪唱、卖淫的情况,商定尽量多促成郑某某卖淫,以便更快回收债务。

2019年1月5日,被害人郑某某因不愿再偿还高利贷,离开**大厦不与被告人黄某乙、严某某、黄某丁等人联系。黄某乙、严某某等人四处寻找郑某某下落并互通消息。同年1月7日,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付某某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一宾馆房间内找到郑某某,将郑某某强行带至**附近,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将郑某某拖下车,逼迫其“上班”还钱,黄某乙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铁链,威胁郑某某,若其再逃跑就将其扔进**。后黄某丙、黄某丁又将郑某某强行朝**边拖拽。因郑某某一直哭泣后被带回**大厦。此后,郑某某被迫按照黄某乙一伙人的要求继续住入**大厦**房,并接受他们的安排在岳阳各KTV陪酒、陪唱、卖淫。

现查明,2018年12月25日,严某某介绍被害人郑某某到本市岳阳楼区**宾馆卖淫,严某某收取嫖资1500元后交给公司;2019年2月17日左右,严某某介绍郑某某卖淫收取嫖资1500元。

2.2018年12月份,黄某乙得知被害人潘某某(2002年11月8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乙介绍,将潘某某“解套”并约定:潘某某借款10000元,每天还款300元,还款期限为100天。之后,黄某乙等人将潘某某从长沙带回岳阳,亦安排其住入**大厦**房。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潘某某在黄某乙、严某某等人安排下,经“娟某某”、“蒋某某”、“缤纷超超”等人介绍,在**、**等KTV陪酒、唱歌、“出台”、“包夜”。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严某某、罗某甲、付某某、黄某丙、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对潘某某采取了与针对郑某某相同的控制、强迫行为。

2019年1月19日,被害人潘某某因不愿再在岳阳“上班”,遂离开**大厦不与黄某乙等人联系。几天后,严某某发现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酒吧,便在微信群内邀集所有成员一起去抓回潘某某。严某某、黄某丁首先到达**酒吧,待黄某乙开车到酒吧门口后,两人将潘某某带至车旁,后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丙、罗某甲等人亦赶到现场。黄某乙威胁辱骂潘某某让其“上班”还钱,并强行将潘某某拉上车带至**附近,黄某丙开车紧随其后。到**附近后,黄某乙拿出一根甩棍恐吓潘某某若再逃跑便打断她的腿,众人亦声称若不老实,就要把潘扔进**。威胁后,黄某乙等人将潘某某带回**大厦住所内,黄某乙将甩棍摆在潘某某面前再次对其警告,并打了潘某某几耳光。此后几天,潘某某被迫按照黄某乙一伙人的要求继续住入**大厦**房,并接受他们的安排在岳阳各KTV陪唱、陪酒、卖淫。

现查明,2018年12月24日,严某某介绍被害人潘某某卖淫,严某某收取嫖资2000元后交给公司;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介绍安琪卖淫2次,每次严某某收取嫖资1000元后交给公司。

3.2018年12月份,黄某乙得知被害人寻某某(2000年7月28日出生)急需资金还债,遂通过罗某乙介绍,将寻某某“解套”,约定:寻某某借款10000元,每天利息200元,每周还本金1000元。2019年1月30日,寻某某因逾期未还款,经被告人付某某、黄某乙等人催账、威胁后被迫从长沙来到岳阳“上班”,也被安排住入**房。之后为偿还高额利息,寻某某于同年1月31日晚,按照严某某的安排在本市岳阳楼区**KTV二店卖淫,收取嫖资1000元。

4.2019年2月初,被害人潘某某再次逃离**大厦,不与黄某乙等人联系。同年2月27日,严某某得知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城**栋**房,遂通知各黄某甲等人一起去抓人。严某某、黄某甲先到**城找到潘某某后,将其带至**栋**房,随后黄某乙、黄某丙、付某某、罗某甲陆续来到**房,黄某乙对潘某某的头部进行敲打,逼其还钱。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潘某某解救。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君山区柳林洲办事处西城小学附近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借款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严某某、罗某甲、付某某、黄某丙、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丁某某、吴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潘某某、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结伙强迫他人和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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