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现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叔叔黄某乙因甘蔗地边界砌墙存在纠纷。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害人黄某乙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地界砌墙影响其日后的耕种,遂将砌墙的水泥砖搬起来丢到被告人黄某甲的甘蔗地上,被告人黄某甲就上前与黄某乙发生推搡、拉扯,被告人黄某甲用拳头朝黄某乙的面部打过去,致黄某乙左侧筛板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