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队**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至8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已判决)、黄某乙(已判决)、黄某丙(已判决)、黄某丁(已判决),由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甲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货车等作案工具,从湖南省**市**镇**街**小区**号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购买废旧铝合金后,联系被害人湖南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公司)杨某甲卖出废旧铝合金,在卖出废旧铝合金过程中采用“背铁”方式实施诈骗(“背铁”即通过欺骗手段将事先藏匿在车上的锡块混入废旧铝合金中,待称重结束后秘密将锡块搬走,只将废旧铝合金交给收购人,从而达到增加废旧铝合金重量骗取货款的目的)。在实施“背铁”诈骗中,凌某某主要负责进货、开车、联系买家、背锡块等,黄某乙负责管理财务、背锡块等,黄某丙负责被锡块,黄某丁负责搬运废旧铝合金、背锡块,黄某甲负责开车、进货、接锡块等,诈骗所得5人平均分配。黄某甲共参与“背铁”诈骗8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05.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358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2065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6999.3元;
2.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255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1718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4583.7元;
3.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018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1748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7227元;
4.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170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1889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7118.1元;
5.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434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1950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5108.4元;
6.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366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9.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1580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2118.6元;
7.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驾车前往湖南省**市**镇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1355公斤,后又驾车前往长沙市**区**街道**市场杨某甲的湖南省**公司,采用“背铁”诈骗方式,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废旧铝合金2090公斤给杨某甲,诈骗得款7350元;
8、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丁伙同凌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驾车前往蒋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购买废旧铝合金3545公斤,除部分销售至**一废品回收店外,欲再次采用“背铁”诈骗方式,将剩余1555公斤废旧铝合金销售给杨某甲,但被杨某甲识破,黄某丁等人当场逃离。
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称重记录单、银行流水、湖南省**有限责任公司过磅单、火车订票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凌某某、黄某乙、杨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8次犯罪行为中,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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