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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毁坏他人财物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岳阳楼区**大道**银行**楼的**公司讨账时,被**公司人员殴打致伤(经鉴定系轻伤一级);得知父亲被人殴打后,黄某甲纠集龚某某、任某某、唐某某(均未到案)等人赶至位于本市岳阳楼区**大道**银行**楼的**公司讨要说法,其踢开总经理办公室大门,寻人未果,遂打砸办公室,致空调、电脑、办公桌、柜子等众多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330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向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东车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白某某、陈某某、严某某、付某甲、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楼价认定[2017]23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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