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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盗窃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现住咸丰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盗窃于2008年9月28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行至咸丰县***镇***大道***公司门前路口,将停放在此的鄂Q****2小型货车左后车窗玻璃撬开,取走失主孙某某放置在车内的一台光纤熔接机和两台光时域反射仪等物资设备,后因未能辨识而弃之。

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光纤熔接机、光时域反射仪总价值人民币33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出库通知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等笔录;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区,联系电话1327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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