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南径镇白石村湖东166号。因犯盗窃罪于 2018年6月26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经预谋后,于2020年1月30日凌晨,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剪刀,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白华路春熙园楼下,持螺丝刀及剪刀把电动车前盖拆掉并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秦某甲一辆台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黄某甲经预谋后,于2020年2月23日凌晨,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剪刀,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纺织品市场西6栋楼下,持螺丝刀及剪刀把电动车前盖拆掉并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杨宏纯一辆雅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黄某甲经预谋后,于2020年2月25日凌晨,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剪刀,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大队后两条巷一民楼楼下,持螺丝刀及剪刀把电动车线路接驳并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方某甲、何某某夫妻二辆绿佳牌电动车(均无法估价)。
被告人黄某甲经预谋后,于2020年4月24日凌晨4,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剪刀,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纺织品市场西4栋楼下,持螺丝刀及剪刀把电动车前盖拆掉并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秦某乙一辆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黄某甲经预谋后,于2020年5月17日凌晨,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剪刀,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工业新村25栋楼下,持螺丝刀及剪刀把电动车前盖拆掉并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富日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合格证、发货票、发票;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婷、卢某某、卢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甲、杨宏纯、方某甲、何某某、秦某乙、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XX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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