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厝**横**号之**,现住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4日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间,为了顺利承建有关工程项目,被告人黄某甲多次请托先后担任饶平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和**镇党委书记的廖某某(已被判决)为其提供帮助,为感谢廖某某给予的帮助,其先后送给廖某某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计2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得位于饶平县柘林镇**公路旁一规划点加油站的承建权,建成后可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收购以获取利润,其请托时任饶平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廖某某提供帮助。过后,廖某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加油站的选址、规划、征地、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使被告人黄某甲顺利取得加油站的承建权。2015年,被告人黄某甲建成饶平**加油站后,被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收购,并从中获益。为感谢廖某某给予的帮助,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7月和9月,先后二次到廖某某位于**镇的家中,分别送给廖某某钱款80万元和70万元,合计150万元。
2.2012年至2018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请托时任饶平县**镇党委书记的廖某某,为其在新丰镇获取和实施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期间,为感谢廖某某给予的帮助,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四次送给廖某某钱款合计128 万元,分别是: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镇廖某某家中送给廖某某8 万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镇其家中送给廖某某10 万元。
(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三饶镇一大排挡送给廖某某10 万元。
(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在**镇廖某某家中送给廖某某100 万元。
涉案财物278万元已在廖某某受贿罪案件中被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镇住家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潮州市监委留置点接受调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麦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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