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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大专文化程度,普宁**镇**村人,住**镇**村*寨**号20084月至20112月任云楼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20112月至今任云楼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宁市监察委留置,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8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任普宁市**镇**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伙同时任云楼村村委会主任的同案人黄某丙广(另案处理)与村民黄某丁等人经商议后,将该村于2006年非法转让给黄某丁的下新圩20亩土地规划为“云楼新村”楼某甲,转让给村民建设,收取楼地款,并约定将楼地款的60%分给黄某丁,余下的入村账。至2017年7月,共转让楼地175间,收取楼地款525.6万元(其中240万元于2009年8月一次性补给黄某丁)。

经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测,上述地块总占地面积13436平方米(折20.15亩)。2006年至2009年8月,该地均为耕地。经比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12月31日),其中耕地1776平方米(折2.66亩)、建制镇2517平方米(折3.78亩)、村庄9143平方米(折13.71亩);经比对《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其中符合规划11946平方米(折17.919亩)、不符合规划1490平方米(折2.235亩)。至目前,已建7060平方米(折10.59亩),其中耕地1062平方米(折1.593亩)、建制镇1357平方米(折2.04亩)、村庄4641平方米(折6.96亩);其中符合规划6144平方米(折9.216亩)、不符合规划916平方米(折1.374亩),占用基本农田315平方米(折0.4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广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明、黄某己袢、郑某某胜、黄某庚、黄玉金、黄某辛、黄某壬福、黄某癸、黄某壹珍、黄某贰生、黄某叁、黄某肆、黄某伍凤、黄某陆、黄某柒房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简历、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8年8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任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3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规划“云楼新村”楼某甲过程中为黄某丁获利提供帮助。2009年8月,该村在收到265.81万元楼某甲款时,经黄某甲、黄某丙广与黄某丁协商后,一次性补给黄某丁240万元。同年8月,在黄某丁收取到该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村道及公共场所大埕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排污工程提供帮助。2011年年初,在黄某戊明拿到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中央寨、寨某某排污工程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在黄某戊明拿到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4万元。

(4)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梅园生态园道路扩征禾埕岗旱地平整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年初,在黄某戊明拿到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云楼小学大门、围墙、综合楼教学楼工程及教学楼修缮工程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在黄某戊明拿到小学大门围墙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年底,在黄某戊明拿到综合楼、教学楼修缮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5万元。

(6)2013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文化活动中心广场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年初,在黄某戊明拿到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6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黄某戊明承建普宁市云某某云楼村老人活动中心工程提供帮助。2017年年底,在黄某戊明拿到工程结算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黄某戊明现金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广的某某及辩解;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明、黄某捌雄、詹某某娟等人的证言;3.云楼村提供的相关协议书、土地单据、工程资料等书证。

三、受贿罪

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主持普宁市**镇**村党支部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广东南方梅园生态村项目征地工作过程中,为黄某丁在征地补偿款赔偿标准上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黄某丁收到征地补偿款后的一天,黄某甲收受到黄某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广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丁、黄某捌雄、詹某某娟等人的证言;3. 南方梅园生态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会议纪要;4.支出凭证、银行流水。

四、职务侵占罪

2013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任普宁市**镇**村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与同案人黄某丙广经商议后,虚构“云楼村文化活动中心广场、道路建设平整工程”和“狮腰水库溢洪工程修复”两个工程建设项目,套取普宁市**村集体资金合计23.95051万元,黄某甲从中分得16万多元,黄某丙广从中分得6万多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其家属或朋友主动向普宁市监察委上缴其犯罪所得赃款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丙广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捌雄、詹某某娟、黄某戊明等人的证言;3. 伪造的**村文化活动中心广场、道路建设平整工程协议书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相关单据等;4.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转让给村民建设,收取楼地款,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担任云楼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利用其担任云楼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交代组织已掌握的其受贿5万元,与黄某丙广利用担任云楼村主要干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从中收受好处问题;被告人黄某甲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3万元、职务侵占23.95051万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随案扣押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邓XX

2020年1月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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