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队**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36000元的价格与木主阮某某购买其种植的一片速生桉林木,该片速生桉位于江州镇板备村大华屯山唐旁。2020年4月11日9时,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该片速生桉林木进行砍伐,并雇请司机黄某乙帮运输木材,在运输中被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101.06立方米。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芬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队**号,联系方式:1397818****。
2.案件卷宗壹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