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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获取生活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以股代薪”的方式雇请工人于2016年11月开始擅自到东源县**镇南**村**自然村高权山场以“蚕食”方式砍伐林某某种上桔苗。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非法采伐林木的位置是**镇南**村**自然村高权山场(地名),属于新回龙镇***村集体所有,目前由黄某甲兄弟等人管护使用(地籍小班号是441603003003000601100、441603003003000601600),被非法采伐林木的面积达23.5亩,蓄积是96. 8立方米,林种是生态公益林,树种属于针阔混。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东源县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种桔合股合同、**镇南**村**山场卫星影像变化图、证明;

2.现场指认笔录、视频光碟1个;

3.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

4.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5.证人文某某、金某某、杨某甲、黄某丙、谢某某等人证言;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达9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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