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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9********,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购买位于上思县**镇**村**林班**小班(俗称“**”山)内的速生桉林木。同年7月8日,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丁砍伐该山上的速生桉林木制材成2.6米规格的桉原木,并归堆放在伐区内。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镇**村**林班**小班被砍伐巨尾桉林木180株,蓄积量13.83立方米。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滥伐速生桉林价格为人民币6822元。黄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70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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