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6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乙等人到宁明县桐棉镇**村,砍伐其位于5林班上的29棵松树和36棵杂木。经鉴定,认定黄某甲滥伐林木蓄积量1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