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桂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称其于2020年7月5日至9日无证砍伐了桂平市**乡**村三幅山岭的林木。经讯问,黄某甲还供述其于2020年7月11日无证砍伐了桂平市**镇**村一幅山岭的林木。经鉴定,砍伐地点位于桂平市**乡**村5林班22、127、131、378、528小班内,被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1.8公顷,林木蓄积量318.1立方米,出材量215.5立方米;砍伐地点位于**镇**村(石江1)林班36小班,被砍伐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0.23公顷,蓄积量为48.5立方米,出材量为32.9立方米。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上述被砍伐山岭均没有办理林木砍伐审核审批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5、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