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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共同承租黄某丙位于藤县**乡**村**山的林木用于种植桉树,由黄某甲负责雇请工人砍伐林木清山。黄某甲的叔父黄某丁生前将其位于藤县**乡**村**山的林木交由黄某甲管理。2016年年底,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戊、韦某某等人砍伐黄某丙、黄某丁位于藤县**乡**村**山的林木(采伐迹地:藤县**乡**村**林班**小班、**小班)。经鉴定,上述地点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藤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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