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为了砍伐其向陈某某购买的位于**乡**村委会**村分界岭的马占相思树,向琼中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代许可证。之后,黄某甲雇人超出采伐许可证划定的范围砍伐马占相思树,并将砍伐的马占相思树原木运往洋浦出售,共得37830元。经鉴定,超出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4.9588立方米。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陈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福欣
书记员:周筱忠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70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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