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民工砍伐其位于武鸣区**镇**村“**”山的尾叶桉林木,砍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林木。经鉴定,超证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武鸣区**镇**村2林班69-1小班,面积0.1959公顷,林木蓄积量18.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超范围采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武鸣区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韦某甲、黄某乙、邓某甲、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被伐调查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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