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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2019年下半年时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山主黄某乙户位于岑溪市大业镇大献村水对坑、公希坑两处山场的林木。同年,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并出售。经鉴定:上述山场被采伐林木总面积为0.96公顷,总蓄积量26.9立方米、总出材量16.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其他软阔和杉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豪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岑溪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747****.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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