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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砍伐了陈集镇高房村大营组村级公路东边渠埂西边的28棵杨树、陈集镇高房村大营组村级公路两边的12棵杨树、陈集镇高房村大营组村级公路东边渠埂西边的8棵杨树。经鉴定:三处合计被伐杨树48棵,折合立木蓄积合计为15.03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证书;2.黄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谌某某、陈某某、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煜川

祝旭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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