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市民政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大道**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
2007年8月2日,广东省民政厅颁发《关于开展对部份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要求各市、县(区)民政局做好部份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200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调任**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2008年6月25日召开局全体人员大会,时任**邓某丙宣布黄某甲负责办公室、优抚安置工作,并通过“*民【2012】***号”、“*民【2014】*号”、“*民【2014】**号”及“*民【2014】**号”《关于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黄某甲分管双拥、优抚安置、办公室和信访、维稳等工作。其间,黄某甲在负责对参战涉核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核相关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并按规定在相关的《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复核表》上审批签名,也未严格把关申报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资料的上报程序,致使**市民政局将大批虚假的参战涉核退役军人身份认定资料层报至湛江市民政局和广东省民政厅,导致财政部门错误拨付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款给不符合申领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人员。经核实,2008年6月25日至2015年5月黄某甲在**市民政局分管优抚工作期间,**市辖区内有559名(按照自2009年1月1日申请会审计算)不符合享受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人员骗领了国家财政拨付的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款共计人民币7866030元,其中268人是通过备案表方式申领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067190元。2015年4月,**市民政局根据**市监察局相关文件撤销以上559人享受的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格。2015年11月,**市市政府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以上559名领取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人员中存在异议对象身份进行会审,认为吴某甲等62人符合享受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市政府于2016年1月决定恢复吴某甲等62人享受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资格,认定吴某甲等62人在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领取的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共计人民币957300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综上所述,黄某甲在分管**市民政局优抚工作期间,**市辖区共计497名不符合享受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人员骗领了国家财政拨付给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6908730元。
案发后,中共**市纪委向利用虚假材料骗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蔡某甲等294人追回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4208335元,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黄某乙、吴某乙、陈某甲等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受贿
被告人黄某甲任**市民政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当事人麦某某、周某某、湛某某、吴某丙、陈某乙、陈某甲、柯某某、曾某某、吴某乙、莫某某等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退伍军人麦某某自2007年开始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但是一直未能办妥。在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麦某某约请黄某甲在**市**酒家吃饭。饭后,麦某某将申请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相关资料交给黄某甲,并送给黄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事后,麦某某顺利办理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在2014年年初,**市**街道民政办通知残疾军人周某某更换残疾军人证。后周某某打电话联系黄某甲表示想拜访黄某甲,希望黄某甲能给其更多政策关照或者安排领导对其慰问等。黄某甲在电话中告知周某某说其本人不在家,只有家属在家。于是,周某某购买了水果礼品去到黄某甲家,当时黄某甲的儿子在家,周某某留下水果礼品,并交给黄某甲的儿子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并嘱咐黄某甲的儿子将该信封转交给黄某甲。事后,周某某又打电话告知黄某甲说其交1000元给黄某甲的儿子。
3、退伍军人湛某某、吴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等五人获知退伍军人可以申请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于是商量一起到**市民政局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陈某甲自称认识民政局**黄某甲,并在联系黄某甲后转告湛某某等四人说办理相关事宜每人需要花用五、六千元。湛某某等四人表示同意花钱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陈某甲即打电话约定黄某甲在**市*****园见面,然后陈某甲和湛某某等共五人各交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15000元及相关申报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资料给黄某甲。不久后,陈某甲、湛某某等五人获知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五人的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于是陈某甲再次约定黄某甲在**市***园见面。见面后,陈某甲将湛某某筹备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吴某丙、陈某乙各筹备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6500元交给黄某甲。
4、在2009年下半年,退伍军人柯某某获知民政局办理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生活补助,于是到**市民政局找到**黄某甲要求办理相关生活补助。黄某甲告知说柯某某的条件不符合办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后柯某某多次找黄某甲递交申请办理生活补助材料请求黄某甲帮忙办理生活补助,并在黄某甲的办公室里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的信封交给黄某甲。至2014年1月,民政部门批准了柯某某申请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
5、退伍军人曾某某、黄某丙获知民政部门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12年年底委托战友邓某甲联系上民政局**黄某甲请求关照办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事宜。后邓某甲告知曾某某、黄某丙说已经和黄某甲联系上并说明情况,让曾某某和黄某丙直接到黄某甲家找黄某甲请求帮忙。于是,曾某某和黄某丙一起带了白酒、香烟等礼品和装有申请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资料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的公文袋到黄某甲家拜访黄某甲。在黄某甲的家里,曾某某和黄某丙对黄某甲说其俩是邓某甲的战友,想办参战生活补助,故拿资料给黄某甲验看是否符合条件。黄某甲听后说表示已经了解曾某某和黄某丙二人的情况,要求曾某某、黄某丙留下相关资料。于是曾某某就将装着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料和装现金2000元的信封的公文袋放到黄某甲家客厅的茶几上,然后离开黄某甲的家。至2013年,曾某某和黄某丙成功申领到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6、在2010年,吴某乙(另案处理)受退伍军人叶某某的委托找黄某甲申请办理叶某某的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向叶某某收取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在吴某乙帮叶某某成功申领到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后,退伍军人陈某丁、邓某乙、黄某丁、郑某某、林某某等人先后找到吴某乙请求帮忙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吴某乙收取陈某丁、邓某乙等人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吴某乙找黄某甲帮忙办理以上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手续,并按照每办理一人次1000元的标准送钱给黄某甲。黄某甲在吴某乙要求办理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材料档案袋上面均写上一个“阅”字,然后交给优抚股优先办理。至案发,黄某甲收到吴某乙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共计约20000元。
7、2011年春节前,**市**镇直管民政的**蔡某乙安排民政助理莫某某向市民政局领导送红包,争取市民政局对**镇民政关照。于是莫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黄某甲,约定黄某甲在黄某甲住宅附近的***园门口见面,然后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的信封交给黄某甲。
本案因**市民政局上报虚假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资料导致案发后,黄某甲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市纪委退出违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万元。另外,黄某甲在被调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市民政局原**邓某丙等人使用假发票贪污单位公款等问题,经湛江市纪委调查基本属实,于2015年6月19日,湛江市纪委将邓某丙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检察机关,邓某丙已被以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和职务证明材料、广东省民政厅文件《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说明、纪委提供在省民政厅和湛江民政局复印的《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备案表》、涉嫌骗取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人员明细表、拨款记录、**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市民政局撤销不符合享受参战补助待遇人员名册》、**市监察局出具的《关于重新确认吴某丁等70人享受参战补助资格的建议》(*监查【2015】**号)、**市监察局文件《关于重新确认陈某戊等257人享受参战补助资格的建议》(*监查【2015】**号)、**市监察局文件《关于重新确认符某某等39人享受参战补助资格的建议》(*监查【2015】**号)、**市监察局文件《关于重新确认陈某己等248人享受参战补助资格的建议》(*监查【2015】**号)、**市监察局文件《关于重新确认欧某某等70人享受参战补助资格的建议》*监查【2015】**号)、《关于2015年10月30日<证明>的补充说明》、《关于2016年3月2日<证明>的补充说明》、**市民政局文件、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等以及关于黄某甲检举揭发邓某丙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检举揭发材料、起诉意见书、退赃收据等;
2.证人湛某某、吴某丙、陈某乙、周某某、麦某某、陈某甲、陈某庚、柯某某、曾某某、黄某丙、莫某某、吴某乙、曹某某、黄某戊、刘某某、容某某、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任**市民政局**期间,分管优抚工作,在审核相关申报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资料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完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资料,未规范审核签批的程序,未严格把关相关材料的上报程序,致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骗领了国家对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共计人民币6908730元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共计4.8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贪污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6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一册及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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