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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因被告人黄某甲患高血压、糖尿病看守所不予收押,闽清县公安局未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闽清县**镇**村**街**号其经营的“闽清**饮食店”店内进行食品卤制过程中,在卤料包内掺入两次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2020年6月23日,闽清县公安局联合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取样检测。经广电计量检测(福州)有限公司检测,该店内的卤汁、卤料、卤鸭腿、香料、牛肉汤内含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可待因、吗啡等不得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均为不合格食品。黄某甲共销售上述有毒、有害食品得款共约人民币700元。当日,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闽清县**镇**街**号黄某甲租住处查获罂粟壳128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尿液检测样本、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广电计量检测(福州)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加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秀林

检察官助理  蔡小勤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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