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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村**队**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广西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雇请了施某某、黄某乙等人去到国有钦廉林场**林班处盗伐一车的桉树林木,并于当天晚上雇请司机刘某某开车运至**镇**单板厂销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林地处被盗伐巨尾桉树林木株数190株,林木蓄积量为29.8319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在广西灵山县**村**队**号,联系方式: 1373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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