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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伐林木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枫树坑埂山场滥伐林木案:2018年7月12日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接南雄市林业局指派,要求接手调查百顺镇朱安村委会大坪村砍伐林木一案。案发经过:2018年5月13日傍晚,百顺镇林业站护林员巡山到朱安村委会大坪村小组周围山场发现大坪村小组的一片山场被人砍伐了,护林员立即向林业站站长汇报,经调查,2018年5月初黄某甲伙同李某某经中间人黄某乙介绍承包百顺镇朱安村委会大坪村小组侯某甲家的枫树坑埂山场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甲、李某某二人雇请砍伐工人于2018年5月12日清晨至2018年5月13日下午5时左右期间擅自到枫树坑埂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山场是朱安村委会大坪村小组侯某甲家的枫树坑埂山场,即百顺镇朱安村委会Ⅴ林班8-2小班内,采伐林木涉及面积为4.8亩,采伐林木共125株,采伐林木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蓄积量25.3953立方米,其中松木59株,蓄积量为13.3986立方米;杉木66株,蓄积量为11.9967立方米。同案犯李某某在逃,已被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二、小片山场盗伐林木案:2018年7月2日9点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接南雄市林业局批示要求调查处理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小片山场砍伐杉木案,2018年6月4日下午15时百顺镇林业站护林员侯某乙在巡山时发现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小片山场被人砍伐杉木约9立方米,立即向百顺镇林业站汇报。经调查,小片山场是属于百顺镇溪头村委会下南山村小组侯某丙的,山上的杉树是属于百顺镇溪头村委会下洞水村小组集体在1990年左右造的杉林。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合伙未经过山主侯某丙与林木所属人下洞水村集体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擅自到小片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山场是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下南山村小组小片山场,即百顺镇溪头村一林班10-1、10-2、11-1小班内,采伐林木的面积为11.6亩,采伐林木的林种类型为生态公益林,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林木数量共212株,林木蓄积量为48.9462立方米。同案犯李某某、邓某某在逃,已被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三、大光坑山场、社背山场滥伐林木案:2018年8月16日,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在调查小片山场盗伐林木案询问证人时,发现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雇请砍伐工人在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的大光坑山场、社背山场砍伐林木。经调查,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同案犯三人合伙经过山主胡某某同意承包大光坑山场上的林木,而社背山场是邓某某家所有,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擅自到大光坑山场、社背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大光坑山场砍伐地点为百顺镇溪头村五林班4-1、20-0小班内,采伐林种种类为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林木的面积为27.8亩,采伐林木共89株,采伐蓄积量为27.2817立方米。社背山场砍伐地点位于百顺镇溪头村委会Ⅴ林班6-2小班内,采伐林木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蓄积量为13.0959立方米。大光坑山场、社背山场采伐共计40.3776立方米。同案犯李某某、邓某某在逃,已被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四、卷头坝山场、对面埚山场、茶坪角山场盗伐林木案:2018年8月16日,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在侦办小片山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雇请砍伐工人在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的卷头坝山场砍伐林木。经调查,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合伙未经山主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擅自到卷头坝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地点为百顺镇溪头村“卷头坝”等山场,即百顺镇溪头村委会Ⅳ林班9-2、9-3小班内,采伐林木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林木的面积为2.93公顷,采伐蓄积量为34.7557立方米。同案犯李某某、邓某某在逃,已被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五、锅潭面山场盗伐林木案:2018年8月16日,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在侦办小片山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雇请砍伐工人在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的锅潭面山场砍伐林木。经调查,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黄某甲、李某某、邓某某三人合伙未经山主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擅自到卷头坝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地点为百顺镇溪头村下南山村锅潭面山场,即百顺镇溪头村委会Ⅴ林班11小班内,采伐林木的林种类型为商品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林木根径范围为8-34厘米,采伐林木蓄积量为8.4509立方米。同案犯李某某、邓某某在逃,已被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六、豆土窝山场滥伐林木案:2018年9月6日,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澜河派出所在侦办小片山场盗伐林木案过程中,发现黄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雇请工人在南雄市百顺镇百顺村委会的豆土窝山场、上马石山场砍伐林木。经调查,2017年10月份期间黄某甲经山主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擅自到豆土窝山场、上马石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地点为百顺镇百顺村委会的豆土窝山场,即百顺镇百顺村委会Ⅶ林班16-1小班内,采伐林木的林种类型为商品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面积为10.5亩,采伐方式为择伐,择伐强度较大,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1.874立方米。

经鉴定统计,黄某甲参与滥伐林木蓄积量107.6469立方米,盗伐林木蓄积量92.15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报告;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林

代理检察员:吴良珍

2019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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