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房**村**号。2020年5月13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使用手锯、电锯等工具,擅自将位于安吉县**镇**村“**山”陈某乙承包山上的52株杉树林木盗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木蓄积为3.625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陈某乙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两把、电锯一把;2.书证:山林承包合同、领条、收条、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黄某丙、任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盗伐他人承包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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