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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寻衅滋事、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7〕18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3********,壮族,农民,初中一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08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7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7年1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窜至西林县马蚌镇罗叶坡往古障镇方向三岔路口,盗走停放在该处挖掘机的柴油,将4个25公斤的塑料桶装满柴油后把柴油运到王某某家变卖,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2.2017年7月底至8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窜至西林县马蚌镇罗北村罗叶沟新建大桥200米处公路边,盗走停放在此处一部洒水车的两个电瓶。次日,黄某甲将盗来的一个电瓶卖给农忠兵。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川西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90元。

3、2017年8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窜至罗叶屯道路边,盗窃停放在此的一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黄某甲等人装得半桶25公斤装塑料桶的柴油后,运到王某某家变卖,得款人民币50元。

4、2017年8月26日早上7至8时许,因父亲黄某丙责备其偷东西,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发生争执,同时怀疑是村支书陆某甲和租住在本寨幼儿园的工人向其父亲告的状。为了泄愤,黄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来到陆某甲家企图找陆某甲理论,因陆某甲不在家,黄某甲便将手中的菜刀扔砸向陆某甲家的房子,菜刀砸中墙壁后断成两截。被告人黄某甲随后又从陆某甲家拿了一把菜刀走到本寨幼儿园处,持菜刀将幼儿园及原罗叶小学**办公室的两扇房门、两扇防盗网和一扇玻璃砍烂,之后又走到罗叶小学操场上用石头将一台小型铲车、两台农用后推车的玻璃砸烂,并用菜刀砍坏了一辆农用后推车的油箱及小型铲车的一个轮胎。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砸损坏的房门、防盗网、挡风玻璃、油箱、轮胎等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65元。

同日8至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罗叶屯路口至罗叶沟新建大桥路段,持菜刀拦住被害人陆某乙驾驶的皮卡车并向陆某乙索要钱财,陆某乙称没有钱后驾车离开大桥。被告人黄某甲遂搬来石头摆在罗叶寨子路口的老二级路上将路面堵住,欲拦截过往车辆要钱。半个小时后,黄某甲发现陆某乙的皮卡车返回大桥,便手持菜刀站到桥头大喊“停车”,陆某乙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通过,黄某甲遂将手中的菜刀扔砸向皮卡车,菜刀砍中皮卡车驾驶位后的车厢形成一道凹痕。陆某乙逃离现场后,黄某甲捡起掉在地上的菜刀,返回老二级路上等候。此时,被害人陆某丙驾车经过罗叶寨子路口的老二级路,被黄某甲摆放的石头拦住去路,黄某甲便手持菜刀靠在驾驶座车窗旁,自称跟家人闹翻,向陆某丙索要200元钱。陆某丙给了黄某甲100元,拿到钱后黄某甲将堵在路上的石头搬开让陆某丙驾车通过。后黄某甲搭乘路过的白色面包车前往古障镇,当天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古障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韦某某、黄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丁、梁某某、潘某某、陆某甲、陆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不顾社会法纪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7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7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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