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和平县**镇街镇**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
(一)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镇政府开展安全检查为由,将被害人姚某某等人放置在和平县**镇**村交由何某甲看管的潜孔钻机骗走,后将该潜孔钻机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另案处理)。
经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开山牌KG935潜孔钻机价格为人民币16570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辞职申请书、辞职确认书、辞职补偿金收条、工资表、黄某乙看护机械费用收据、黄某甲手写字据、钻孔机购买收据、欠条、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何某甲、曹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5、被害人谢某甲、姚某某、谢某乙的陈述;
6、另案人陈某甲、袁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黄某丙称位于和平县**小区**栋**单元**房的房子是其购买的,拟将该房子转卖给黄某丙,黄某丙表示有意向购买。之后,黄某甲带黄某丙夫妇到该房屋看房。同月13日,黄某甲与黄某丙夫妇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费共33万元。合同签订好后,黄某甲将事先伪造好的《房产证》拍照发给黄某丙看,黄某丙随后分五次交付了9万元给黄某甲,加上黄某丙之前借给黄某甲的6万元抵为房款,视为黄某丙交付了房款15万元,黄某甲写下了收款15万元的收据给黄某丙。
同年10月,被害人黄某丙从黄某甲妻子钟某某处得知被黄某甲所骗,遂多次要求黄某甲退回购房款,后黄某甲将收取的9万元退还给了黄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物业登记表、收条、手机提取的房产证图片、房产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017年9月3日下午,何某乙叫被告人黄某甲帮助处理其与卢某某(由本院不批准逮捕)共同的亲戚陈某乙与叶某甲合作种植兰花产生纠纷一事。当天下午4时许,黄某甲叫上其朋友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到何某乙的**废品收购站将叶某甲强行带到**镇**酒店**房。在该酒店房间内,黄某甲殴打叶某甲,并逼迫叶某甲如实承认瞒着陈某乙私自搬走兰花一事。当晚7时许,待叶某甲承认并写下字据承诺赔偿并将搬走的兰花种植回去后,何某乙驾车搭载卢某某、黄某甲将叶某甲送到阳明派出所处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黄某甲暗示叶某甲不要去派出所处理,私下解决,叶某甲遂央求何某乙不要送他去派出所,称其可以赔偿,并打电话给其父亲的朋友周某乙,叫周某乙到**酒店商量。待周某乙到了**酒店,对叶某甲如何赔偿的事情商量未果,何某乙叫周某乙带叶某甲离开,周某乙不同意,称其本人负责不了叶某甲赔偿兰花的纠纷。后何某乙、卢某某离开了该酒店,叶某甲与黄某甲、黄某戊、黄某己继续在该酒店房间。
当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殴打被害人叶某甲,让叶某甲打电话向其父亲要钱,称只要给他个人15000元,他可以帮助解决叶某甲搬走兰花的纠纷,并与黄某戊、黄某己将叶某甲带到**镇叶某甲的家中,要求叶某甲的父亲叶某乙给其15000元,才可以放叶某甲离开。见叶某乙不能拿出现金,黄某甲一行又将叶某甲带回**酒店看管。次日中午1时许,叶某甲趁黄某甲等人看管松懈时逃走,并到大坝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撤案申请书、**酒店住房记录;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证人何某乙、陈某乙、叶某乙、曾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卢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涉嫌盗窃罪。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电话联系**废品店老板何某乙,称**矿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该公司同意将放置在**镇**村委会**村路口的四块地磅铁交由其出卖以抵偿工资,问何某乙是否收购,何某乙表示可以收购。次日,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乙及吊机师傅张某甲强将四块地磅铁运到何某乙的废品店,何某乙当即付给黄某甲人民币15000元。**矿业公司员工李某某发现地磅铁被盗走后报案。
经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地磅铁块价格为人民币1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地磅报废处理证明书、称重证明、转账记录;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何某乙、张某甲、黄某庚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政府开展安全检查为理由,从潜孔钻机的保管人黄某乙处骗走潜孔钻机,然后卖给他人,其行为属于虚构事实,使物的临时占有人(保管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该潜孔钻机价值为人民币165708.33元;被告人黄某甲以虚假的房屋转让骗取黄某丙交付房屋转让金90000元。其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共计255708.33元,属于数额巨大。鉴于黄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已退还给被害人黄某丙9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插手被害人叶某甲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后,出于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继续拘禁、殴打叶某甲,并威胁叶某甲及其父亲交出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其中,敲诈勒索因被害人没有交付钱财而未取得非法所得,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矿业公司同意,擅自将该公司的地磅铁搬走、出卖,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盗物品价值为15120元,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宇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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