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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之一。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四个纤维袋窜到化州市**镇**村张某某的猪舍内,分两次共偷走小猪4头。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小猪共值款人民币5200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丙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小猪牟利,后驾乘摩托车携带砍柴刀、纤维袋窜到化州市**镇**村交界处一猪场附近,黄某甲用砍柴刀在路边砍了一根木棍,黄某乙、黄丙某就持该木棍到该猪场准备拨开监控时,被公安机关盘查,黄某甲等3人遂放弃盗窃。

3、2020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纤维袋窜到化州市**镇**村委**村莫某某的猪舍内盗窃小猪,但因无法将小猪装入纤维袋而未能得逞。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小猪共值款人民币1663.33元。

4.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经密谋后,驾乘摩托车携带口罩、木板、铁锤、铁钉等工具又窜到莫某某的猪舍附近,正在装钉木箱时被村民发现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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