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象山县**街道**路**号**厂区门卫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徐某某配送的韵达快递2件,内含价值人民币35.8元的分体式雨衣1件、价值人民币27.26元的女式衬衫1件。案发后,该女式衬衫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徐某某。
2020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象山县**街道**路**号**厂区门卫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郝某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302.4元的高姿牌面膜快递1箱(12盒)。案发后,9盒面膜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郝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另赔偿郝某某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象山县**街道**路**号**厂区1号楼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朱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5030元的梵伊漫功能性调整型保健美体内衣1套。当日,该内衣由被害人朱某某自行找回。
2020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象山县**街道**路**号**厂区门卫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徐某某配送的价值人民币139元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赔徐某某人民币24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共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3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截图、支付宝截图、拼多多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领条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郝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阳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