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2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岗**巷**号巷子, 将被害单位**镇**社区**区的一辆五羊本田牌警用摩托车(价值10394.23元)盗走,后销赃。后被害单位人员将被盗摩托车自行找回。
二、2019年8月1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路**号,将被害人陈某某该楼内的一批电线(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被盗现场不锈钢门表面提取到黄某甲指纹一枚。破案后,被盗电线无法起回。
三、2020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铺**巷**号,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内衣若干件(价值不详)。
四、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天**巷**号,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内衣裤若干件(价值不详)。
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5日在**镇**社区**路**厂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于2020年4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五、2020年4月21日21时许, 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天**巷**号,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内衣裤若干件(价值不详)。
六、2020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庙**铺**巷**号,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内衣裤若干件(价值不详)。
七、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镇**社区**庙**天**巷**号**楼, 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内衣若干件(价值不详)。
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21日在**镇**社区**路**纸品厂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破案后,在黄某甲住处缴获部分被盗内衣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痕迹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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