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县底镇**村社边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多个小区,使用螺丝刀砸烂车窗玻璃的方式,三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2000元葡币、200余元港币及二台电脑、一部手机等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9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珠海市香洲区蔚蓝东岸东南门对出30米处,用工具砸烂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黑色小车(粤C88****)的车窗玻璃,盗取车内的少许港币。
2)2020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宏华花园开悦居酒楼对面的**小区停车场处,用工具砸烂被害人黄某丙的一辆白色三菱小车(粤B43****)的车窗玻璃,盗取车内的钱包一个(内2000元葡币、200元港币)、蓝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987元)及一盒美心月饼。作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即将上述笔记本电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3)2020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新香洲翠景路**停车场处,用工具砸烂被害人万某某的一辆黑色SUV车(粤C2M****)的车窗玻璃,盗取车内的银色微软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825元)、红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作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即将上述财物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城西一路**住宿**房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缴获被害人万某某被盗的上述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三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具有盗窃数额达18000余元人民币;参与三次盗窃;有四次前科;是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审讯笔录一份(一页)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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