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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街**街**幢**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区**幢**房。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盗窃罪,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31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去到市区三环路大润发名扬街物色作案目标时,发现“传奇冒菜馆”旁边停放着一辆“美团”送餐摩托车,于是上前偷走美团外卖送餐员黄某丙车尾箱中的食品(一份寿司餐、两份滑蛋牛肉蛋),经“美团”商家核实价格为106.8元。

2、2020年1月2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去到市区三环路大润发名扬街物色作案目标时,发现“传奇冒菜馆”旁边停放着一辆“美团”送餐摩托车,于是上前偷走“美团”外卖送餐员周某某车尾箱中的食品(两份汤、两份菜),经“美团”商家核实价格为48.85元。

3、2020年1月2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又去到市区三环路大润发名扬街物色作案目标时,发现“麦当劳”后面停放着一辆“美团”送餐摩托车,于是上前偷走“美团”外卖送餐员梁某某车尾箱中的食品(一份饭、两份菜),经“美团”商家核实价格为36.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指认笔录等。3、监控视频。4、被害人黄某丙等人的陈述。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4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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