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份某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到上思县在妙镇昌菱五队被害人施某甲家借车时发现施某甲家中无人,黄某甲便到施某乙厨房处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几日后被施某乙发现,黄某甲将800元退还给施某乙。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上思县在妙镇昌菱五队的水库旁发现将被害人伍某某饲养的鸭子无人看管,黄某甲将两只鸭子盗走宰杀。
3、2020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上思县在妙镇昌菱五队的水库旁发现将被害人伍某某饲养的鸭子无人看管,黄某甲将两只鸭子盗走后存放在昌菱一队姜某某家。经鉴定,伍某某被盗的四只鸭子价格共计192元。
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因自己耕种的水田的秧苗枯死,其便到上思县昌菱五队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田边的秧苗盗走后存放在昌菱一队姜某某家。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秧苗价格共计628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两只鸭子及秧苗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乙、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施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东
2020年9月30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上思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