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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早上10时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林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银色无牌女装摩托车至澄海区澄华街道泰安路“某某火锅城”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某某建筑公司”楼下门口的一辆白色本铃牌女装摩托车(车牌粤D82****,价值人民币4306元),由林某某在附近望风,黄某甲上前利用事先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车锁撬开,得手后,两犯分别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销赃给“尚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1100元,黄某甲分得600元。

2、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搭乘摩托车从汕头市区陈厝合至澄海区广益街道“某某花园”住宅小区,见被害人李某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菱牌女庄摩托车(车牌号粤D4****,价值人民币3720元),利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撬盗车锁,后驾车逃离现场,将赃车开至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卖给“尚某某”得赃款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共盗窃作案2宗,数额共人民币8026元。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李某坚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3、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5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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