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全南县**镇**村**小组。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5月被德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被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兴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从赣州市乘坐火车来到瑞金市,利用携带的开锁工具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多次在瑞金市城区盗取他人车内财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凌晨,黄某甲以技术开锁方式撬开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象湖镇中山二街路边的一辆白色大众速腾汽车(赣B****),但车内无有价值财物;随后,黄某甲又撬开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象湖镇中山北路二巷(原龙珠路聚贤阁酒楼后面)一商铺门口的白色大众速腾汽车(赣B91K17),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20元及六张外币。
2.2020年2月3日凌晨,黄某甲以技术开锁方式撬开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时代广场鑫鑫网吧对面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赣B****),但车内无有价值财物;随后,黄某甲撬开了被害人钟某甲停放在象湖镇桦林南路廖坤牙科诊所旁巷子内的棕色大众凌渡汽车(赣B****),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元;之后,黄某甲又撬开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象湖镇桦林路的白色大众速腾汽车(浙B****),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
3.2020年2月4日凌晨,黄某甲以技术开锁方式撬开了被害人钟某乙停放在八一南路名仕花园小区内的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赣B****),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2466元。
2020年2月19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通过家属协助,黄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共计25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螺丝刀、挖子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及冠字号、领条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钟某乙、刘某某、谢某某、钟某甲、黄某乙等6人的陈述;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4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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